宋元时期的监察巡视制度承袭前代又有所损益,组织更完善,权力则进一步扩大。
宋代仍在中央设御史台,其长官是御史中丞。与唐一样,御史台下分设台院、殿院、察院三院。其中察院人员最多,负责巡按中央及地方官的巡视御史,就由察院管理和派出。
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统称为监司或监州,与唐的“道”相类似,宋初将全国曾分为十道,后改称为“路”,数目有所变化。从规模来看,宋代的“路”在规模上与明清时期的“省”相近,辖有几个州。但从职能上看,宋代的“路”职能上与明清时“省”的职能有不同,明清时“省”设有巡抚,巡抚本是中央派出的巡官,但后来成为权力很大的地方封疆大吏。宋代只是在“路”这一级分设转运司、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,由中央派官员担任转运使、提点刑狱公事(即“提刑官”)、提举常平公事。这三个机构合称为“监司”,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。这三个监司机构都负有监督巡察官员之职,《宋史》中多次出现朝廷下诏令转运使等视察官员之善不、能否。如大中祥符二年,皇帝“诏诸路官吏蠹政害民,转运使、提点刑狱官不举察者坐之”。这些监司官又各有分工,转运使负责督察地方财政;提刑官负责提检地方刑狱、诉讼;提举常平公事则负责地方的仓储、农业水利等事务。
此外,朝廷还随时委派观察使、按察使等官来巡视地方,纠弹违纪官吏。他们或有铁骨,或有廉心,所以能巡视清浊,惊动天下,不为巨利动心。
除了“路”这一级的监司外,在州这一级也有监司机构,州一级监司的长官为通判,是地方官的副首脑,通判负责向皇帝报告州情和地方长官的情况,是皇帝下派到地方的耳目。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来监控地方官吏,宋朝有明文规定,一州之内下发的政令,必须通判联置才能生效,说明通判的权力不小。为了制约通判的权力,宋徽宗时,设立了“诸路监司互察法”,令各路监司互相察举,如有“庇匿不举者罪之”。如向敏中、曹修古、寇准等人都曾担任过地方的通判,是主管地方的巡察官员。
同时,宋代还在沿边之河北、河东、陕西、川峡等边防地带设置走马承受公事,加强对边地的控制。走马承受公事司按察,不仅巡察将帅,防止其不轨,也巡察地方官吏,防止其违法。
元代的监察机构继承宋代的御史台,并将之一分为三:御史台、殿中司和察院,仍由察院负责巡视中央和地方。另外,元代将全国划分为二十二道,各道有派出的肃政廉访司。廉访司的长官是肃政廉访使,由察院派出御史担任,常驻地方,负责巡视所属路、府、州、县。元代承宋制,也在要害地方如江南和陕西两地派出“行御史台”,分别统领江南十道和陕西四道,巡察属地的官员。
宋元时期的监察巡视制度发展得形式多元,相互间的分工趋于合理,职责也更明确,制度体系也趋于健全。但宋代的御史们兼官过多,而元代的监察机关流于苛细而忽略大节,这是其不足的地方。(国瑞巡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