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实施意见
各二级党委(总支),党群各部门:
为了准确把握、正确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自觉把纪律挺在前面,根据《江西省纪委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(赣纪发[2016]9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
(一)总体要求
坚持依规治党、从严治党,深化标本兼治,把纪律挺在前面,加强日常监督管理, 努力让咬耳扯袖,红脸出汗成为常态,党纪轻处分、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,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,严重违纪涉嫌犯罪只是极极少数。准确把握常态、大多数、少数和极极少数的辩证关系,抓早抓小,宽严相济,标本兼治。
要明确 “四种形态”的落实主体:第一种形态的落实主体是党政班子及其成员,是部门负责人,所有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,都要按“一岗双责”要求正确履职,包括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政治工作。第二、三种形态,由党委或纪委下决心、做决策,纪检监察机构按纪律审查程序办理。第四种形态,党委依据纪委的纪律审查结果及建议作出决定,纪委按纪律审查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。
(二)基本原则
1.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;
2.纪在法前、严格执纪;
3.实事求是、正确适用;
4.规范程序、分类处理。
二、第一种形态的适用
(一)适用情形
1.有信访反映的,虽然无违纪事实,但是有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的;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,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;有违纪事实,但是情节轻微,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。
2.虽未收到信访件,但干部群众负面性议论较多的;或者在年度考核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、干部考察等工作中,民主测评得分或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的;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或者岗位廉政风险较高的,以及需要组织教育提醒的其他情形。
(二)处理方式
1.函询;
2.约谈提醒;
3.诫勉谈话;
4.在一定范围作检讨;
5.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;
6.通报。
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(三)工作程序
根据上述情形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校纪委监察室、组织部或二级党委(总支)、部门提出具体建议,书面报校纪委书记、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实施;由二级党委(总支)或部门实施的,需报校纪委监察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备案。
谈话可由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同志主谈,也可由二级党委(总支)或部门领导谈。对二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谈话,由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主谈;对其他人员谈话,由校纪委监察室、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或二级党委(总支)、部门领导主谈。谈话须作记录,记录经谈话对象阅后签字。
函询结果纳入本人廉政档案。
三、第二种形态的适用
(一)适用情形
经初步核实,有违纪事实,情节较轻,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,但是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;经立案调查,有违纪事实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应当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并以组织处理的。
(二)处理方式:
1.调整工作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安排提前退休等组织处理;
2.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3.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,釆取调整工作岗位和免职处理。
(三)工作程序
1.对于处理方式1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校纪委监察室或二级党委(总支)纪检部门(人员)提出组织处理建议,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,书面报校纪委书记或二级党委书记签批,提交校党委会议或二级党委(总支)会议批准后实施。
2.对于处理方式2,对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,按照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3.对于处理方式3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校纪委监察室或二级党委(总支)纪检部门(人员)提出组织处理建议,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意见后,书面报校纪委书记、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或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同意,提交校党委会议或二级党委(总支)会议批准后实施。
四、第三种形态的适用
(一)适用情形
1.经立案调查,有严重违纪事实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;
2.或有严重违纪事实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应当在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,应当作撤销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处理的。
(二)工作程序
按照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五、第四种形态的适用
(一)适应情形
经立案调查,有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犯罪的。
(二)工作程序
按照纪律审查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六、严格把握“四种形态”的转化
(一)第二种形态与第一种形态的相互转化
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后果、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认错态度和改正情况等因素,符合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的,其处理方式可以从适用第二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一种形态。对适用第一种形态的,经核查,发现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其处理方式可以从适用第一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。
转化程序:由校纪委监察室或二级党委(总支)纪检监察部门(人员)按规定程序提出转化建议,书面报校纪委书记或二级党委(总支)书记签批,提交校党委会或二级党委(总支)会议批准。对转化为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,应当对其免予纪律处分作出书面结论。对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处理的,按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(二)第三种形态与第二种形态的相互转化
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、^情节、后果、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认错态度和改正情况等因素,符合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的从轻、减轻情形的,其处理方式可以从适用第三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;符合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的从重、加重情形的,其处理方式应当从适用第二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三种形态。
转化程序:由校纪委监察室或二级党委(总支)纪检监察部门(人员)按规定程序提出转化建议,书面报校纪委书记或二级党委(总支)书记签批,提交校党委会或二级党委(总支)会议批准后按程序办理。
(三)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^
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后果、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认错态度和改正情况等因素,具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、减轻情形的,其处理方式可以从适用第四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三种形态。
转化程序:由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提出转化建议,经校纪委会议研究,报校纪委书记、党委书记签批后,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,再按程序报上级纪委和主管部门。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降低其职务层次。
七、工作要求
(一)落实责任,严格把握
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对纪律审查工作中提请处理的重大问题,要敢于担当、敢于负责。纪检监察部门(人员)既要敢于监督、善于监督,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,又要树立法治思维,讲程序、守规矩;“四种形态”的相互转化,尤其是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的转化,必须严格标准和程序,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。对以案谋私、办人情案的必须严肃问责。
(二)严细深实,夯实基础
及时处置问题线索,只要有反映,条件具备就与当事人见面,形成及时提醒或查清问题的良性机制,尽早拉起防范错误升级的防线。强化问题线索处置跟踪监督,加大对谈话函询情况检查核实力度,严格审核做了结处理的问题线索。立案审查时,要同时收集和审核违纪事实证据,以及从轻减轻、从重加重等情节证据,筑牢“四种形态”适用和转化的基础。
(三)协调联动,形成合力
把实践运用“四种形态”贯穿于教育监管、信访受理、线索处置、执纪审查、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,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。搞好日常教育提醒谈话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的对接,区别不同情形,落实不同实施主体,采用不同实施方式。完善校纪委监察室与组织人事部门及二级党委(总支)的案件通报、协商机制,形成监督管理和惩治腐败合力。
(四)检查督导,确保实效
按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求,调整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评指标,把“四种形态”运用情况作为学院(校区)、部门(单位)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。完善纪律审查“四种形态”分类处置台账制度,并按规定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;定期进行分析研判,努力做到精准执纪,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。
中共江西理工大学委员会
2016年12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