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21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,什么样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和受理?什么检举控告会被优先办理?检举控告的内容会不会被严格保密?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,《规则》都作了明确规定。
受理范围:
这些情形,应该检举控告:
1.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2.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
3.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受理方式:
检举控告的方式:
1.邮寄信件;
2.到指定场所当面反映;
3.拨打检举控告电话反映;
4.向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;
5.其他渠道。
不予受理的情形:
这些事项,不予受理:
1.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3.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