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举控告是党员、群众的权利,而一些人滥用检举控告权,进行恶意诬告陷害,其行为不仅扰乱了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秩序,还侵害了党员、干部的合法权益,造成不良影响。今天,纪先生带大家认真学习《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,对诬告陷害说“不”!
诬告陷害的定义:
采取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,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、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,属于诬告陷害。认定诬告陷害,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。这些情形将从重处理: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从重处理:
1、手段恶劣,造成不良影响的;
2、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;
3、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,仍诬告陷害他人的;
4、强迫、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;
5、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陷害诬告将这样处理:
1、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。
2、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学历、学位、奖励、资格等利益,应当建议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。
3、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、干部以及监察对象,纪检监察机关、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,谈心谈话、消除顾虑,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,推动履职尽责、担当作为。